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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安全教育研究院经费管理细则
时间:2026-10-13     浏览量:

国家安全教育研究院
专项经费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安全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研究院决策咨询研究和智库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国家高端智库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经费,是指研究院为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咨政建言、学术交流、人员聘用、成果激励等智库建设活动而筹集和使用的各类资金,包括学校智库建设专项经费、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经费、课题委托经费、社会捐赠与企业资助经费及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二)稳定支持、绩效导向原则。坚持稳定支持与绩效激励相结合,建立与绩效考评结果挂钩的经费分配机制,引导经费向优秀人才和高水平成果倾斜。

(三)规范安全、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经法律法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坚持预决算公开,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督。

(四)尊重规律、高效使用原则。体现智库运行规律和决策咨询工作特点,合理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保障智力劳动价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研究院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为专项经费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经费预算、决算和重要经费安排;研究院负责人(首席专家)为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研究院依托学院和学校财务部门按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一)学校安排的智库建设专项经费;

(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研究、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经费;

(三)承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课题的经费;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赠、企业资助;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收入。

接受社会捐赠、企业资助及境外资金,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报备。

第六条 研究院于每年年初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研究任务,科学编制专项经费年度预算。预算编制应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厉行节约,与年度智库建设目标和决策咨询任务相匹配。

第七条 专项经费预算经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按规定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备案执行。

第八条 预算一经审定,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在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涉及增加奖励经费、增列外拨资金的,须经研究院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

(二)项目研究经费内部科目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研究院负责人审批,并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三)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研究院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咨政建言及智库建设的相关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决策咨询研究费,指开展决策咨询研究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

1. 资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专用软件购买、文献检索等费用;

2. 数据采集费:调查研究、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3. 会议费、差旅费: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

4. 设备费:购置设备和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及租用外单位设备的费用;

5. 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开支标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 劳务费:支付给直接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7. 印刷出版费:阶段性成果打印、印刷及出版费用。

(二)人员聘用经费,指支付给研究院聘用的、不开支财政补助人员经费的专职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访问学者的费用。聘用人员薪酬标准按规定程序合理确定。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指为完成研究任务发生的出访、举办或参加国际会议、邀请境外专家来华学术交流等费用,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四)激励(奖励)经费,指根据研究人员实际贡献安排的激励性、奖励性费用,用于奖励对决策咨询作出突出贡献、产出高水平智库成果的研究人员,其使用与研究院《智库成果考核与激励制度》相衔接。

(五)能力建设经费,指用于改善研究条件、推进智库能力建设的经费,包括国情调研、信息采集、成果转化、数据库建设、联合研究等费用。

第十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租赁办公场所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

(三)与研究院工作无关的支出;

(四)违反规定发放人员经费、津补贴;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单笔支出按规定额度实行研究院负责人(首席专家)、学校分管领导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按学校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经费报销应当保证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对调查研究、问卷调查、数据采集等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经办人提供情况说明、数量清单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可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研究急需的设备和耗材,按学校规定实行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劳务费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四条 跨单位合作研究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经费额度。外拨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加强对外拨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后,结余经费按项目来源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优先用于原团队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院建立专项经费绩效管理制度,在编制预算时同步设定绩效目标,围绕决策影响力、学术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国际影响力等维度确定可考核的绩效指标。

第十八条 年度终期,研究院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和学校有关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安排、课题支持和奖励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在间接费用、激励经费分配中予以倾斜;对绩效不达标、经费使用低效的,视情况核减后续经费支持。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研究院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主动公开经费预算、预算调剂、决算、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激励经费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责任。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实行经费管理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项目负责人和经费使用人员应当承诺依法合规使用经费、提供真实信息;对虚假编报预算、弄虚作假套取经费、截留挪用经费、违规转拨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上级新出台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满后由研究院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安全教育研究院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