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教育研究院
常态化联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关于建立供需沟通联系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研究院作为国家安全领域智库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作用,畅通研究院与政府实际工作部门的沟通渠道,实现供需有效对接、成果高效转化,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实际工作部门,是指与研究院研究领域相关的党政机关、立法机关、政法机关、军队有关部门及承担决策咨询、政策研究职能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研究院与政府实际工作部门联系坚持以下原则:
(一)需求导向原则。以服务政府决策需求为核心,围绕国家安全领域重大现实问题开展针对性、前瞻性研究。
(二)常态化、制度化原则。通过制度性安排,建立稳定、畅通、可预期的联系渠道,避免临时性、碎片化对接。
(三)双向互动原则。坚持“政府出题、智库答题”与“智库建言、政府采纳”相结合,实现信息互通、人才互流、成果互享。
(四)安全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坚持内外有别,涉密成果按规定渠道和范围报送。
第二章 供需对接机制
第四条 建立决策需求信息获取机制。研究院指定专人归口负责与政府实际工作部门联络,通过以下渠道及时获取决策需求信息:
(一)主动对接党委政府政策研究部门、国家安全工作有关部门,了解其调研项目、战略关切和决策需求;
(二)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选题征集、课题指南发布、情况通报等活动;
(三)关注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工作部署,研判决策咨询需求方向;
(四)定期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研究院通报形势、交流工作。
第五条 建立选题对接机制。研究院围绕政府实际工作部门的需求清单和年度选题,结合自身研究优势,科学谋划、论证年度重点研究选题,实行“需求征集、选题论证、对口认领、跟踪研究”的选题流程,确保研究选题与决策需求精准匹配。
第六条 建立联合调研机制。研究院积极承接和参与政府实际工作部门组织的联合调研,围绕国家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开展实地调研、数据采集和对策分析;主动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与研究院课题研究,实行“双向进入、信息共享”,增强研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建立对口合作机制。研究院根据研究领域,与相关的政府实际工作部门建立紧密型、常态化对口合作关系,明确联系人和合作事项,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共建研究平台等方式,形成稳定的供需对接渠道。
第三章 成果报送机制
第八条 建立成果报送渠道。研究院依托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畅通以下成果报送渠道:
(一)通过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向上级报送决策咨询成果;
(二)通过党委政府信息部门、政策研究部门的内参、专报、要报等载体报送;
(三)争取开通中央有关部委和省级党政部门信息直报点,实现成果直达决策层;
(四)通过《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及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内参等渠道报送。
第九条 规范成果报送程序。研究院智库成果报送实行“研究团队报送、学术委员会审核、研究院负责人审定”的三级程序,确保报送成果的政治性、真实性、准确性、针对性。报送成果应当主题鲜明、对策具体、篇幅精炼、格式规范,符合决策参阅需要。
第十条 建立成果报送时效机制。对决策急需、时效性强的应急课题和舆情研判类成果,建立“快速响应、特事特办”的报送绿色通道,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从快审核、从快报送。
第十一条 严格报送保密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的成果,须按规定确定密级,通过机要渠道报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未经授权,不得公开、发表涉密成果。
第四章 常态化会商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研究院与相关政府实际工作部门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工作会商,通报交流年度决策咨询需求、研究选题和成果情况,研究确定合作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专题论证机制。研究院积极参加政府实际工作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等活动,围绕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重大项目论证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咨询机制。研究院首席专家和核心研究人员按规定纳入党委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库,接受有关部门咨询问政,为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研究院办公室负责与政府实际工作部门的日常联络、信息传递和活动组织,建立联系台账,及时跟踪、督办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五章 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人员挂职机制。研究院积极向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军队有关部门推荐研究人员挂职、任职、借调,使研究人员深入了解政策制定过程和实际工作需求,提升咨政能力。
第十七条 建立“旋转门”机制。吸纳具有丰富决策咨询经验和实践经历的退休、离职党政干部、政法干部进入研究院担任研究员、顾问;聘请在职实务部门专家担任兼职研究员,推动形成党政机关与研究院之间人才有序流动的良性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实践实训机制。鼓励研究院研究人员和青年学者到政府实际工作部门跟班学习、参与实践,增强对实际工作的感知和把握,提高政策研究的实战能力。
第六章 成果反馈与转化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成果采纳反馈机制。研究院及时跟踪报送成果的去向和采纳情况,主动向有关部门了解成果被批示、采纳、转化的信息,建立成果反馈台账。
第二十条 建立成果督办转化机制。对获领导批示的成果,研究院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批示事项的落实转化,推动成果进决策、进政策、进实践。
第二十一条 建立成果评估机制。研究院定期对智库成果的应用成效、政策影响进行评估,对经实践检验成效显著、社会效益突出的成果,总结推广经验;对效果不佳的成果,及时复盘改进。
第二十二条 建立成果公开交流机制。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研究院通过成果发布会、研讨会、论坛讲座、主流媒体发声等方式,解读政策、引导舆论、宣传成果,扩大智库成果的社会影响。
第七章 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积极承接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将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纳入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依法依规参与课题招标、委托研究和成果采购。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根据政府实际工作部门公布的需求清单,主动对接、精准供给;对获政府采用的成果,按有关规定申请成果购买经费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承接政府委托课题、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明确成果要求、经费安排、双方权利义务和保密责任,确保服务质量和成果转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安全教育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满后由研究院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安全教育研究院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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