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教育研究院
考核与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教育部《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特色鲜明、运行规范、咨政成效突出的国家安全领域高端智库,规范本研究院智库成果的认定、考核与激励工作,充分调动研究人员开展决策咨询和理论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依据《国家高端智库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智库索引(CTTI)来源智库标准,结合学校及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库成果,是指本研究院研究人员围绕国家安全战略需求和国家治理重大现实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储备性政策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形成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研究报告、内参文稿、理论阐释文章及与之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员、首席专家及依托研究院开展工作的研究团队。研究院研究人员的智库成果纳入学校科研工作量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与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评价体系。
第四条 智库成果考核与激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治导向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确保智库成果守牢政治底线和安全底线。
(二)决策需求导向原则。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为核心导向,突出咨政建言成果的权重,引导研究人员围绕国家安全领域重大需求开展持续跟踪研究。
(三)质量贡献导向原则。以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根本标准,破除“唯论文、唯批示”的单一评价倾向,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即时评价与延时评价相结合。
(四)分类评价原则。针对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不同类型的智库成果,建立差异化、多维度的认定与评价机制。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健全正向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实现以评促建、以奖促优。
第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成果认定与考核的具体实施,研究院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智库成果的认定范围与类型
第六条 纳入本研究院认定的智库成果,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咨政建言类成果。指服务党政机关、立法机关、政协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决策的成果,包括决策咨询报告、专题研究报告、政策建议方案、立法建议与法律草案、发展规划与专项规划建议、风险评估报告、调研报告,以及被有关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有关部门采纳应用的成果。
(二)内参刊发类成果。指在党和国家有关部门、新闻机构等编发的内部刊物(内参、要报、专报)上刊发的决策参考性成果,包括《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国家高端智库报告》《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内参及省部级以上机关决策咨询刊物等。
(三)理论创新类成果。指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阐释、国家安全学学科知识体系构建等方面形成的原创性理论成果,包括在权威期刊、重要报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理论文章,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皮书(蓝皮书、白皮书),以及获得立项或结项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等。
(四)舆论引导与社会服务类成果。指通过主流媒体发声、政策解读、舆情研判、专家访谈、宣讲辅导等方式服务社会、引导舆论的成果,包括在《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媒体及省部级媒体发表的理论文章,面向党委政府学习研究院组的辅导报告,国家安全教育培训课程、教材、案例库建设成果等。
(五)国际交流与话语权类成果。指服务国家对外工作大局、提升国家安全领域国际话语权的成果,包括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在国际会议发表主旨演讲、对外传播阐释中国国家安全理念的成果及国际合作研究成果等。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予认定为智库成果:
(一)以个人职务行为(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履职)提交的议案、提案、社情民意等材料;
(二)以工作汇报、情况反映、提请支持等行政性形式提交的材料;
(三)未按保密规定和报送程序报送、未经本研究院审核认定的材料;
(四)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材料;
(五)其他经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不属于智库成果的材料。
第三章 智库成果等级认定标准
第八条 研究院对智库成果实行分级认定,设立 A+、A、B、C 四个等级。各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一)A+ 类成果(国家级重大影响力成果):
1. 获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正国级,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2. 研究成果进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文件(如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全会决定、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等)的成果;
3. 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纳(应用)的成果;
4. 牵头起草的专家建议稿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采纳的成果。
(二)A 类成果(国家级重要成果):
1. 获党和国家领导人(副国级)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2. 被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正部级机构)采纳应用的成果;
3. 在《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国家高端智库报告》刊发的成果;
4. 在《求是》《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理论研究或政策阐释成果;
5. 牵头起草的专家建议稿被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采纳的成果。
(三)B 类成果(省部级成果):
1. 获省部级主要领导(正部级,省委书记、省长、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正职)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2. 被省级党委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司局级)采纳应用的成果;
3. 在《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刊发,或通过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新闻机构内参报送的成果;
4.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媒体发表的 2000 字以上理论文章;
5. 在 CSSCI 来源期刊(含扩展版)或国家级权威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6. 牵头起草的专家建议稿被省级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采纳应用的成果。
(四)C 类成果(厅局级及基础成果):
1. 获省部级副职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2. 被设区市(地级市)党委政府或省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采纳应用的成果;
3. 在省部级以上决策咨询刊物、内参或省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
4. 在省部级主流媒体发表的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理论文章;
5. 在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
6. 获准立项并结项的省部级科研项目成果。
第九条 国家安全领域特色成果认定。鉴于本研究院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研究为核心领域,以下成果参照相应等级予以认定:
(一)按保密规定报送、经有关部门认定对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发挥重要作用的涉密决策咨询成果,由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密级和实际效用,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相应等级从高认定。
(二)面向党政机关、军队、政法系统开展的国家安全教育培训课程、宣讲报告、案例库与推演系统建设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采用或表彰的,分别参照 B 类、C 类成果认定。
(三)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阐释、国家安全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方面形成的原创性成果,被《求是》《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刊载或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的,参照 A 类成果认定。
第十条 成果等级认定的基本要求:
(一)成果须为本研究院研究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或由本研究院作为第一报送单位报送;
(二)领导批示须为肯定性批示(批示中须包含明确的同意、支持、肯定或参考价值的意见),仅有圈阅、转阅等情形的不予认定;须提供批示笺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公文流转记录;
(三)被采纳成果须提供加盖采纳单位公章的采纳证明、感谢函或有明确采纳意见的文件;成果建议转化为政策文件的,须同时提供相应的政策文件文本;
(四)涉密成果的证明材料按保密规定以机要形式报送,由研究院指定专人归口管理;
(五)多人合作成果的认定与奖励分配,由合作者自行协商确定,报研究院备案;
(六)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领导批示或被不同层级部门采纳的,按最高等级认定一次,不重复计分;同一团队就同一内容多篇报告获同一领导批示的,按一次批示认定;与他人联合报送被合并批示的,降一级认定。
第四章 成果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考核对象。研究院对下列对象实施智库成果考核:
(一)专职研究人员;
(二)兼职研究员(含校内兼职教师、校外特聘研究员);
(三)首席专家、学术带头人;
(四)以研究院名义组建的研究团队。
第十二条 考核周期。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
(一)年度考核:每年 12 月进行,考核研究人员当年智库成果产出与履职情况;
(二)聘期考核:按聘任合同约定的聘期(一般为4年)进行,综合评价聘期内智库成果的累计产出与质量贡献。
第十三条 考核指标体系。研究院以决策影响力、学术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国际影响力四个维度构建百分制考核指标体系,具体权重如下:
考核维度 | 权重 | 主要观测点 |
决策影响力 | 40 分 | 领导批示层级、部门采纳层级、内参刊发、成果进入政策文件情况 |
学术影响力 | 30 分 | 权威期刊与核心期刊论文、学术专著、科研项目、科研获奖 |
社会影响力 | 20 分 | 中央及省部级媒体理论文章、政策解读、舆情引导、培训宣讲、社会服务 |
国际影响力 | 10 分 | 国际期刊论文、国际会议报告、对外传播成果、国际合作研究 |
各维度具体计分标准,由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成果等级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公布。
第十四条 考核等次。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均按得分评定等次:
(一)优秀:总分 90 分及以上;
(二)合格:总分 70 分至 89 分;
(三)基本合格:总分 60 分至 69 分;
(四)不合格:总分 60 分以下。
对决策咨询作出重大贡献、成果获 A+ 类认定的研究人员,在考核中予以优先评定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考核程序。智库成果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被考核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院提交成果清单及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定。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对成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等级进行审核认定;
(三)结果公示与反馈。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反馈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院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下列事项挂钩:
(一)与岗位聘用、续聘、解聘挂钩。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可按规定予以调整、缓聘或解聘;
(二)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挂钩。智库成果按本办法第三章认定的等级,在职称评审的科研业绩量化中按相应级别成果计算;
(三)与绩效薪酬挂钩。考核等次作为绩效工资、奖励性津贴核定的重要依据;
(四)与评优评先、人才工程遴选挂钩。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和人才工程选拔。
第五章 激励办法
第十七条 研究院建立物质激励、课题激励、荣誉激励、职称人才激励、成果购买激励和团队激励相结合的六维激励体系。
第十八条 成果奖励金。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智库成果,按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由研究院理事会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在下列建议区间内确定并公布):
(一)A+ 类成果:每项奖励 3 万—10 万元;
(二)A 类成果:每项奖励 1 万—3 万元;
(三)B 类成果:每项奖励 3000—8000 元;
(四)C 类成果:每项奖励 1000—2000 元。
被不同级别领导采纳或批示的,按相应级别累积追加奖励;被同一级别多个部门、多位领导采纳或批示的,按该级别奖励一次。成果奖励金发放范围为成果署名人员,分配比例由成果完成人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课题激励。研究院在科研立项中向智库研究方向倾斜:
(一)对承担国家安全领域决策急需重大课题的团队,在选题论证、立项推荐、经费配套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二)对 A+、A 类成果的后续深化研究,优先纳入研究院重点委托课题或给予后期资助;
(三)鼓励承接党政机关委托课题,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委托的课题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荣誉激励。研究院设立以下荣誉奖项,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一)年度优秀智库成果奖。对年度内获 A+、A 类认定或产生重大决策影响的成果给予表彰,颁发证书并给予相应奖励;
(二)优秀智库专家(研究员)。对年度考核优秀、咨政贡献突出的研究人员予以表彰;
(三)决策咨询突出贡献奖。对成果被中央层面采纳、获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专项表彰,并按规定向上级推荐评优。
第二十一条 职称与人才激励。打通智库成果与人才评价、职称评聘的通道:
(一)将智库成果纳入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科研业绩体系,按本办法第三章认定的等级等效认定(A+ 类可参照顶级权威期刊论文、A 类可参照权威期刊论文、B 类可参照 CSSCI 论文、C 类可参照核心期刊论文),具体等效规则按学校职称评审文件执行;
(二)对决策咨询成果突出的研究人员,在职称申报、岗位晋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积极向党政机关、军队和政法部门推荐研究院研究人员挂职、任职;
(四)将智库研究成果纳入研究生导师遴选、人才工程申报的业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成果购买制。探索建立智库成果购买制度:
(一)研究院可根据决策咨询需求,与有特色的研究团队或个人签订年度成果购买计划,对纳入购买计划的高质量成果按约定标准支付购买经费;
(二)成果购买对象涵盖以内参产品为核心的咨政载体,以及具有思想力的丛书、皮书和面向社会公众的辐射性成果。
第二十三条 团队激励。对以研究院名义组建的研究团队实行团队绩效评价:
(一)对承担重大课题、产出系列重大成果的团队,给予团队建设经费支持;
(二)团队取得的 A+、A 类成果,在奖励成果完成人的同时,可按一定比例对团队给予配套激励;
(三)支持跨学科、跨单位组建开放滚动的研究团队,对首席专家牵头的创新团队在人员聘用、经费使用上给予更大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经费保障。研究院从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成果奖励与激励经费,坚持“稳定支持、绩效导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务和审计监督。研究院可通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拓宽激励经费来源,接受社会资金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六章 约束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 学术诚信管理。研究院研究人员须恪守科研诚信,严守学术道德。对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弄虚作假、一稿多发、骗取成果认定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的奖励,取消相关成果认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聘任资格等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密管理。鉴于国家安全研究领域成果的敏感性: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的成果,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规定,按规定确定密级、控制知悉范围和报送渠道;
(二)研究院研究人员须签署保密承诺书,未经授权不得公开、发表或向境外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数据和研究成果;
(三)涉密成果的考核与奖励,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按程序进行;
(四)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考核一票否决,当期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激励资格:
(一)发生重大泄密事件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
(二)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因重大失职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被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问责机制。研究院建立健全逐级考核问责制度,对成果认定、考核与激励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员,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满后由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安全教育研究院
2023年9月30日

首页
研究院概况
新闻动态
专家团队
科学研究
基地建设
规章制度
社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