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 正文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安全教育研究院章程
时间:2026-10-13     浏览量: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安全教育研究院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安全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依托陕西师范大学设立、以国家安全教育为特色的高校新型智库,是以国家安全领域重大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直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

第二条 研究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中国国情,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学术取向,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第三条 研究院的宗旨是,聚焦国家安全教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研究院的定位与目标是,建成特色鲜明、制度创新、运行规范、咨政成效突出的国家安全教育领域高端智库,形成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智库品牌。

第五条 研究院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教育部《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陕西省教育厅《陕西高校新型智库管理办法》和中国智库索引(CTTI)来源智库标准为依据设立和运行,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研究院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守国家安全底线,确保研究工作守牢政治底线、安全底线和学术底线。

(二)坚持服务决策。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为核心导向,突出咨政建言功能,注重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研究。

(三)坚持研以致用。突出问题导向,凝练主攻方向,推动理论研究与决策研究相互促进、相互支撑。

(四)坚持改革创新。遵循智库发展规律,创新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

(五)坚持人才为先。凝聚一流研究队伍,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形成开放、竞争、流动的人才格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研究院实行管理委员会决策、学术委员会把关、首席专家领衔、专职研究人员为主力的内部治理结构,设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首席专家和研究院办公室等机构。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是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研究院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研究院章程;

(二)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首席专家;

(三)审议研究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

(四)审议研究院经费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决定接受捐赠、资助等重要事项;

(六)制定和审议研究院绩效考核、奖励等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研究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在研究院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研究院中长期研究规划和年度研究计划;

(二)评审科研项目并提出资助意见;

(三)审核鉴定研究成果并择优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审议学科建设、科研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学术事项;

(五)对学风和学术诚信问题进行监督;

(六)决定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条 首席专家负责研究院的日常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决定;

(二)组织开展项目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论坛等学术活动;

(三)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行政辅助人员;

(四)执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费支出;

(五)向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提出重要事项动议;

(六)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七)负责研究院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研究院办公室是研究院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研究院的日常管理、行政事务、信息联络、成果报送、资料档案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研究院负责人交办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院建设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审议学术事项。各机构议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 研究院的主要职责与任务是:

(一)咨政建言。围绕国家安全教育重大战略需求,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形成高质量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和研究报告,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二)理论创新。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推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阐释和国家安全学学科知识体系构建,形成原创性理论成果。

(三)舆论引导。通过主流媒体发声、政策解读、舆情研判等方式,阐释党的理论、解读公共政策、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

(四)社会服务。面向党政机关、学校和社会公众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培训、宣讲辅导和咨询服务,普及国家安全知识,服务国家安全教育事业发展。

(五)对外交流。加强与国际国内智库、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提升研究院学术影响力和话语权。

第十四条 研究院根据自身研究专长和优势,制定中长期研究规划,确定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形成持续跟踪研究的长效机制,认真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交办的研究任务。

第四章 研究人员

第十五条 研究院研究人员由专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员、首席专家和访问学者等构成,实行“小核心、大网络”的人才队伍格局,凝聚跨学科、跨单位的研究力量。

第十六条 专职研究人员是研究院研究工作的骨干,保持相对稳定,履行研究院规定的科研任务和岗位职责。研究院按照规定程序聘任专职研究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考核要求。

第十七条 兼职研究员由研究院根据研究需要,从校内外相关学科领域和实际工作部门选聘,参与研究院课题研究、决策咨询和学术交流活动。研究院鼓励具有丰富决策咨询经验和实践经历的党政干部、政法干部、实务专家受聘担任兼职研究员。

第十八条 研究院研究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研究院课题研究、学术活动和决策咨询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研究经费支持、成果奖励和绩效激励;

(三)对研究院建设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依规享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和署名权。

第十九条 研究院研究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院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恪守科研诚信,遵守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三)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四)完成研究院安排的研究任务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研究院重视青年智库型人才培养,支持研究人员参加培训、挂职锻炼和学术交流,鼓励研究人员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提高政策研究能力。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智库建设专项经费、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经费、课题委托经费、社会捐赠与企业资助及其他合法来源。研究院接受社会资金、境外资助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报备。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经费管理坚持“稳定支持、绩效导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研究院专项经费管理细则,接受财务、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使用研究院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研究院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研究院管理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成员提议,经研究院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研究院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